董事會績效評估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功能,本公司於106年8月10日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並經董事會通過,規範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其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方式進行績效評估。分別依「董事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審計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薪資報酬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董事成員評估自評問卷」等相關自評問卷,記錄評估結果。並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
自106年度起,於每年12月發送相關自評問卷,由統籌之執行單位將資料統一回收後記錄評估結果,並於次年度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績效評估結果。
112年2月22日向董事會提報111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其評鑑執行情形如下:
評估週期 |
評估期間 | 評估範圍 | 評估方式 |
評估內容 |
每年執行一次 | 評估期間為111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包括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 | 包括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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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個別董事成員以問卷自評方式之整體評估結果介於同意至非常同意之間,若以換算得分達80分為符合標準,評分結果皆高於80分,顯示本公司董事會整體運作情況完善,符合公司治理。